/ 蔣為志 2008-02-12
對於總統候選人是否有綠卡,甚至,是否有雙重國籍的這麼一個重大議題,難道,全國選民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馬英九「不回應」而束手無策?
事實不然!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候選人資格之審定…」;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又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外國國籍者,中選會必須在投票前撤銷其候選人資格,或在當選後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中選會應有合理懷疑,而須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職權重新調查、審定馬英九的總統候選人資格: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雖然僅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然而,基於對國家忠誠的基本要求,即令持有他國的永久居留證者,亦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馬英九自認其綠卡因為超過一年沒有使用,在美國司法實務上,已屬「自動失效」。事實上,喪失美國永久居留權只有兩個法定方式:主動填寫I-407表格放棄永久居留權,或被動經美國法庭裁定喪失永久居留權,並無「自動失效」一項。因此,中選會應要求馬英九主動填表放棄綠卡,或審定其已不符總統候選人資格。
二、馬英九已承認確在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五日取得美國綠卡;至其於一九八一年回台任官為止,在美國居留月數已達申請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標準(六十個月中有三十個月居住在美國境內)。馬英九的四個姊妹在取得綠卡後,均已歸化為美國公民。則,馬英九到底有沒有入籍美國,應屬合理且必要的審定事項。
再者,如馬英九僅只持有綠卡,則其快刀斬亂麻的停損之道,是主動前往美國在台協會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此乃至明之理。然而,馬英九卻反其道而行,採取「不回應」的對策,難道有難言之隱?(例如,根本沒有綠卡可以放棄,而是必須拋棄美國國籍)對此,中選會必須向馬英九確認其是否有美國籍。
三、AIT基於保障當事人隱私及權益,除馬英九本人或其代理人外,無人可以查閱其移民檔案;惟馬英九是否有美國綠卡或國籍,事關其是否具有我國總統候選人資格,茲事體大。在全國選民無從得知真相之下,惟有透過中選會的法定職權,在馬英九已自承於一九七七年取得美國綠卡的事實上,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要求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而馬英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其所謂的綠卡自動失效這個有利於己的事實,亦負舉證之責。
事關未來國家元首資格認定,中選會必須依法行政,否則,即屬嚴重失職。
(作者為執業律師)
Fr: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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