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7

畫中有話-司法檢調特,藍綠有特別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6-04-15

2008/12/10,,,法務部引據統計資料反駁「辦綠不辦藍」之批評
法務部黃政務次長今天在台高檢署檢察長會議後召開之記者會中,引據統計資料強調沒有「辦綠不辦藍」的問題,對於審前羈押、逕行拘提的爭議,法務部也已成立專案小組,將邀請專家學者、審、檢、辯、學界一起來討論,從政策面及執行面提出檢討與因應,以符社會期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本(10)日下午3時30分,假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4樓貴賓廳,召開97年度第2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後記者會。本次記者會由顏檢察長大和主持,法務部黃政務次長世銘、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聰明均蒞會指導。

黃政務次長表示,這次的檢察長會議非常成功,特別對顏檢察長的領導、檢察總長的指導及相關同仁的辛勞表達感謝之意。並就王部長在檢察長會議致詞時所提「新時代的檢察使命─公正、優質、效率」,與全體檢察長共勉,期望全體檢察長在這一次檢察長會議結束後,回到工作崗位領導檢察官辦案時,應該把「公正、優質、效率」六字銘記在心,全力滿足人民的需求,實踐「司法為民」的真諦,從新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黃政務次長並轉達王部長深切體驗到春節年關將近,希望檢察同仁辦案重心應以竊盜、盜取電電纜線或盜取人民所需的農漁牧工具、斃死豬、黑心食品、電話詐騙、偽造消費券、暴力討債等,與人民生活有切身關係的犯罪態樣,全力偵辦,讓全民能夠過一個平安的春節。

此外,黃政務次長在答復記者提問有關「辦綠不辦藍」及「群組化」問題時則再次強調,因為貪污案件都是以掌握權力、掌握資源、操守不好的人比較容易貪污,在野者因沒有權力、又沒有資源,貪污的可能性和管道相對減少,因此政黨輪替前的官員才會涉案較多,實屬正常的事。黃次長更進一步引據統計資料,自89年第一次政黨輸替至今,檢察機關偵辦涉案縣市長共14名(國民黨6名、民進黨8名);立法委員45名(國民黨18名、民進黨14名、親民黨7名、台聯1名、無黨籍5名)。.......(按:這其中的藍綠案待遇不同,有太多刻意引人入罪,違法取供,製造偽證的現象,有些辦不下去,沒證據抓人的案件,就故意一拖再拖,不予撤案,刁難台獨官員).......真的是沒有「辦綠不辦藍」、「群組化」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陳前總統涉案部分,係因憲法保障,留至其卸任後,立刻快速先押後審找證人證據,,若說是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再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分案繼續偵辦才是見鬼????

至於雲林縣蘇縣長、嘉義縣陳縣長涉及之案件,都是在前政府時代,就已經開始進行偵查作為,並非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才開始立案偵查。外界的批評,實有誤解是嗎????

至於審前羈押、逕行拘提問題,法務部至表重視?已成立專案小組?並將自明(11)日起,邀請專家學者、審、檢、辯、學界一起來討論,參考外國立法例,從政策面及執行面提出檢討與因應,以符社會期待,來不及了吧?(引用2008/12/10法務部網站)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最近檢察機關連續偵辦綠營重量級人士,並有多位前朝要員、綠營首長被收押,引起綠營「司法追殺」的疑慮,法界也出現檢討聲音,曾承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陳瑞仁,在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檢方聲押之後的本月七日,於一場檢察改革研討會上指出,檢察體系辦案應該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如集中辦藍或辦綠;他的一席話,已引發法界熱烈的討論。

被視為改革派的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也在座談會上指出,若執政黨、在野黨都有人涉及貪污案,結果檢察官捉到的都是同一黨的人,雖然自認辦案有據,但難道沒有選擇性辦案的問題?他認為辦案人員應審慎處理。

此外,特偵組偵辦扁案,動用全部八位檢察官全力投入,偵辦華揚史威靈案也有數波傳訊動作,偵辦綠營部會首長及副總統等人特別費案已迅速起訴,但偵辦國民黨三中案、藍營首長特別費等案,外界始終看不到明顯偵查動作,檢方是否有外界不知道的苦衷,還是他因,尚待了解,但從進度看,已引起不少民眾「辦綠不辦藍」的質疑。

有司法界二、三審人士對此指出,特偵組手上案件有藍營也有綠營人士所涉案件,現在讓人感覺「只辦一個方向」,如此對司法形象很不好,甚至是個傷害,檢方實應避免讓外界產生司法不公的任何可能性才是。(引用2008/11/12自由時報)

依個人所見,,,,台灣的檢調到進入司法程序,有太多的眉角,KMT對空中串證很熟練,利用媒體放出各種有利自己的消息,搜證的過程,雷聲大雨點小,不會突然不預警去搜尋證物,而綠色首長只要有風聲,卻可大動作,兵分多路半夜踏戶破戶侵犯人權,粗魯找證據,亦有先收押,找人串供作偽證,名為污點證人,卻是違法亂紀,扁案就如此胡來,相對阿九案,可以換掉有正義的審案法官,找一位可以通天創新法條的大水庫@@@法官,為阿九脱罪,真是司法界的奇葩,而台灣人民又能如何???????

我曾看到調查局配合檢方執行搜證,竟然離奇遺失最關鍵證據,或掩滅證物,脅迫不相干人物,作偽證,立刻為檢方採信,,,至於進入司法程序,問題更多,刑事民事公訴自訴,處處有妙招,一審二審三審,退回更審,一場官司,一般人民就只好待宰,而貪瀆案件,藍綠差很大,先押或後押,證詞可信可不信,據物可真可不真,檢方起訴或不起訴,權力很大,法官則是閻王,獨立審判,因受立法保護,人民只能祈禱。

(撰於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