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

謝清志的生命振動-我讀我見(9)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photo source: 謝清志的部落格

*粗體字為楊緒東醫師撰寫之書評


高峰祈的武俠小說虛構情結,來自統媒的編造,台灣人小心,您我也會有那麼一天受到迫害。

現在是小害,大一統之後實施反分裂法才是大害,學點陳昭榮的作為,也許不錯。


就在第一次準備庭後不久,我的一位同學的也傳來因工程案被起訴。

4月間,台南市長許添財因台南地下街統包工程案被以工程舞弊罪起訴。全案共起訴10人,其中,一位結構工程師是我大學同學,我前去拜訪時他說到,檢方也曾一再要他咬住許市長,他向檢方表示,他只是很單純的收取設計費,與市長根本不熟,也幾乎沒見過面。最後,檢方還是把他和別人一起起訴,好像要告訴他,這就是不與檢方合作的下場!而這位檢察官,也正是共同辦我案子的檢察官王森榮!
謝清志、彭琳淞,2008,"捍衛清白"《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玉山社,台北市,p.278。

高峯祁在起訴書中,用到下面的字眼與論述:
……明知高鐵列車通過之振動以不如當初預期,甚至廠商要求只要能將振動減至68分貝,廠商即可自行透過廠房及機檯之加固設計解決振動問題,及南科廠房地貌 改變,振動傳導受影響而降低等有利於許鴻章之多項外在環境「已」改變,於驗收時,已相對値驗收,即於距高鐵中心線200公尺處,達到減振9分貝之效果即 可,用意即在掩飾減振工程根本無法達到當初規劃之48分貝之目標。……

……堪認南科減振工程至遲於第二階段採購標施工前,無論謝清志或許鴻章均已知無須施作。……在在均顯示,本件實為鴻華公司所量身打造之工程,而竟以民脂80億元為代價。……

什麼時候,高鐵列車通過之振動以不如預期?

什麼時候,廠商要求的減振目標只是68分貝?
謝清志、彭琳淞,2008,"捍衛清白"《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玉山社,台北市,p.283。

簡光昌,他不是最初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也不是起訴檢察官,他也不是本案法庭審理時的第一位公訴檢察官,在他之前還有另一位林仲斌;要簡光昌去接一個別人已起訴的案件,或許不得已。然而,我困惑的是,公訴檢察官就「應該」無視審理過程的事證澄清,自始至終只得在起訴書中打轉?這難道就是我們司法制度的設計宗旨?公訴檢察官說出與起訴檢察官不同意見,究竟是制度不允許?還是檢察官系統內文化的自我約束?

我不是一個法律人,我無法,也不想就法制面去討論這樣的檢察官制度;但身為一位被告,我的清白卻要在這樣的制度裡跟著攪和,我不平,我不滿。
謝清志、彭琳淞,2008,"捍衛清白"《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玉山社,台北市,p.338。

法官審判來自運氣,在台灣如果法官能堅持無罪推論,用證據來審判,大概台灣還不會有流血內戰的革命。


8月6日,我看到法官的判決書:
本案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謝清志有該當公訴人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諭知被告謝清志無罪。

我仔細,又反覆地,讀了好幾遍判決書;當下,我真的有一種「終於還我公道」的感覺!

如果,我們的遭遇可以做為台灣司法改革的一個借鏡;那麼,三位法官的判決書的確可以做為法律人的養成教材!

三位法官在我們10人無罪判決的部分開宗明義就點明「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 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 除。……就犯罪事實之證明,若無已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積極證據存在,依……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自不得任意推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合先敘 明。……
謝清志、彭琳淞,2008,"捍衛清白"《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玉山社,台北市,pp.360-361。

相反地,三位法官在判決書上卻是一再駁斥檢方的論告;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大量使用了「否定」的語句。

對於檢察官的「推論」,法官一再重複且大量使用「尚非可採」、「尚難採信」、「尚難遽採」、「尚難構成」、「無法認定」、「顯非可採」等類似評語,來質疑 檢方推論過於草率;當質疑的語氣稍強時,法官就用到「尚無公訴人所指……之行為可言」、「無公訴人所認定……之事實」或「洵屬適法,並符合當時實際情況, 尚難認係為圖利鴻華公司」等表述。

有時,法官乾脆直指檢察官的「推論」純屬臆測,像「公訴人指訴均屬其片面臆測,尚難採信」、「顯屬速斷無據,不足採信」、「顯屬臆測、率斷之詞,尚難採信」、「尚缺法律依據,自不足採」、「尚屬事後臆測,尚非可採」等。

既然檢方的許多論告已淪為臆測,法官有好多次直指檢方未能盡責提出具體事證,像是「均未提出確切證據」、「無任何證據足證」、「顯屬無據」、「殊屬無據」、「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位舉證以實其說」等,也有好幾次反問檢方「公訴人對於被告謝清志係在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又有何人在場親見聞?並未提出證據,……」。

起訴書上檢方指稱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有諸多違法之處,但法官也一一檢視,提出不同於檢方的法律認知, 用了「並無違背法令可言」、「並無違法情事」、「並無違法或不公情事」、「自無違背法令之不法行為」、「自無……之情事」,甚至使用正面肯定的語句,如 「均屬適法行為」、「係於法有據,非屬違背法令之不法行為」、「於法有據,尚難認定有違背法令之可言」等。至於被告的證詞,法官也多次以「足證……之事 實」、「顯示……是事實」、「足證……」、「尚堪採信」等,表達其採納的態度。

談到檢方「錯誤」的地方,法官有時使用「委婉」語氣,像「公訴人顯有誤會,自不足採」、「顯屬誤會」、「有所誤會」、「尚有誤會」、「尚屬誤會」、「應有 誤會」、「尚有違誤」、「殊有違誤」、「容有所誤」、「……足證……尚無所謂」等;有時也會使用比較「直接」的字眼,像「公訴人對此顯有重大誤解」、「與 卷宗資料不符」、「根本無關」、「公訴人若以謂……於法無據」、「殊屬無據」、「尚非事實」、「與事實有違」、「均無關洩密罪」、「非……更非」、「公訴 人誤將……,逕行認定……,顯與事實完全不符」、「顯見公訴人……誤當作……,自非可採」等。
謝清志、彭琳淞,2008,"捍衛清白"《謝清志的生命振動》,玉山社,台北市,pp.362-364。

後言:
台灣人ECFA之後,財團壯大,普羅小民權成為窮人,而軍公教變成最得保障的新貴族、親共財團與台商,轉型成為中國之奴隸,必須聽命於中共政權。

KMT於1945開始收刮日產、台產,四萬換一元,認為台灣人沒錢就無法反抗,會乖乖聽話;現在阿九也是走這條附共貧台、反獨促統的路。

ECFA之後台商要有錢,就必須依共、附共、反台獨、反台灣國、反台灣精英、反台灣意識,看了熱比婭「愛的十個條件」與「無畏」紀錄片,會更能瞭解KMT無法無天,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道理。


(全文完,撰於20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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