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2

江國慶冤案(總統版)

/ 彭淑禎 的部落格

扁無罪確定,龍潭購地、機密外交款、金改、國務費案羅織罪名?扁偵組就有誣控濫告罪嫌,扁應提告

 
有人已經成立司法兇手名單,全部假藉司法來迫害扁家的檢警調,還有舉發誣陷的人名單與名冊,一個也逃不掉! 全部上電視公然說謊誣陷栽贓的錄影,通通存證編號! 等你馬英九下台,就馬上組團,全部告死這些人,替阿扁總統討回公道!

特別感謝這些臥底的司法人員, 電視台工作人員,還有立法院記錄這些立法委員公然誣陷說謊誣陷破壞的名單,還有完整的質詢紀錄! 通通錄影等你馬英九下台後,就馬上成立司法破壞真相調查委員會,全部邀請CNN,BBC,所有國外的司法破壞人權委員會與歐美國會人員,還有全世界的新聞 記者,天天召開真相揭露新聞會,天天公布幾件錄影帶資料,天天爆幾案,天天爆! 給他國民黨的一個也逃不掉,丟死人丟到全世界都知道,還外加一個個都以民事求償百億!!加重毀謗罪, 與司法罪公訴通通抓起來 一個也別想逃!

既已無罪確定,那特偵組就有誣控濫告罪嫌,扁應提告「他,馬的」『扁』偵組就是馬騜的「東廠」,如果台灣再政黨輪替,轉型正義頭一件要辦的就是把這群假司法正義,實政黨鬥爭的打手繩之以法,絕不能放過,還有元兇馬騜,綠卡快要又自動生效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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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2009-09-16【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6/today-p1-2.htm

法界批:扁案判決違憲留污點
2009-09-16【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
不少法界人士認同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對扁案「自始無效」的論點,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尤其強調「扁案判決當然是一個違憲判決」;律師丁榮聰說,台北地院以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扁案判決是個「污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6/today-p1.htm

外交零用金案 扁一審無罪/法官斥檢方憑臆測 任意拼湊
2010-06-09【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李欣芳、楊國文/台北報導】
特 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零用金」卅三萬美金案,台北地院昨判扁無罪,並斥特偵組起訴前後矛盾、立論失據、誤認,合議庭直指檢察官僅憑一己臆測、懷 疑,任意拼湊,完全沒有證據就起訴,毫無可信之處,且起訴內容還與高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重複,列舉四大理由,判扁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9/today-p5.htm

二次金改案 杜麗萍︰檢逼咬扁知情 檢駁斥
2010-09-25【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再開庭審理二次金改案,被告元大證券前董事杜麗萍強調,特偵組傳訊她時,檢察官要她不能說元大給扁家的兩億是政治獻金,並要她說扁知情,否則就將她羈押。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則強調,這絕不是事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5/today-p6.htm

二次金改 扁等21被告全無罪
2010-11-06【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林慶川、楊國文/台北報導】
備受矚目的陳水扁前總統、夫人吳淑珍與家人親信被訴涉嫌在二次金改過程索賄洗錢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陳水扁夫婦等前第一家庭成員、國泰金副董座蔡鎮宇、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等共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本案可提上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6/today-t1.htm

扁爆總統密道案 北檢不起訴
2011-01-13【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前年十月在高等法院開庭時,當庭爆料總統有兩條脫逃密道,遭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追究洩密刑責,不過,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扁當時是行使「訴訟抗辯權」,而密道說,先前已被人曝光過,「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昨天處分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3/today-p19.htm

外交零用金案 二審仍無罪
2011-01-19【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俊宏/台北報導】
特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零用金案,繼台北地院去年判陳水扁無罪後,高等法院也認為檢方未舉證或有積極證據證明扁有侵占「外交機密費」或「禮品及交際費」的剩餘款等不法,昨仍判扁無罪。特偵組仍可上訴三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9/today-p7.htm

扁貪瀆機密外交款案 三審無罪定讞
2011-04-28 17:56【公視暗時新聞】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任內利用外交出訪時機,涉嫌貪瀆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審、二審時都被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在此案無罪定讞。
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177846

犯了刑法公訴罪的是馬英九,特偵組算是被脅迫的 (((!?!)))

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馬為何要將總統交接空窗期延長至四個月,當然是為方便逃亡,這是合理懷疑

扁案!?不是犯罪而假借司法名義進行“政治清算”鬥爭!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bian-an-bu-shi-fan-zui-er-jia

巴紐案偵結,跟本是國民黨的爛攤子,全推給扁政府合理嗎?!要還一個公道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ba-niu-an-zhen-jie-gen-ben...

馬英九用“干預司法”來判扁案,演一齣世紀大荒謬與醜陋的政治判決.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ma-ying-jiu-yong-gan-yu-si-fa

外交前遭訴 扁30萬美元進子帳戶



 
阿扁總統宣布撤消幾百億的外交專案的人,加上新水自動減半的人,他也實質拿出政治獻金給他陳謝蘇等民代選舉,通通都有紀錄,現在胡亂指控的人,沒有證據只是 聽說據聞,胡亂瞎掰爆料的人,全都是電視的名嘴,公然毀謗誣陷,也都無罪,唯一的確定,就是這法院可以公然操弄挺護它們,借刀行兇報復政敵

藍教徒禿毅們!李掏們!陳文欠們!靠北抹黑造謠整年的外交機密費案無罪,確定+巴紐案查了3年查不出當年抹黑邱義仁和前外交部長黃志芳的事證,目前仍無法起訴+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承認三億元流進扁家,是造假栽贓的紅火案+軍中買官賣官案結果查不出半個鬼而結案,而龍潭購地案證人也是辜家說謊造假的證人還能起訴嗎?目前只剩下,馬英告不給除罪的特別費~~~~~我說藍教徒紅屁軍啊!阿不是很會反貪腐嗎?阿娘咧?出來紅幹咩!

【特偵組 偵訊光碟 1+2】
/ 大方
連宋太宗也始料未及,千餘年後的流亡滯台支那餘孽在KMT土匪體­­­制下 :
前有蔡守訓引【公史錢】為馬脫罪。
後有林怡君奉【誡諭辭】入扁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