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30

【影片】勤政為民 壯大台灣 民主進步黨八年執政研討會-司法-許志雄林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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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2014-06-03


「勤政 為民 壯大台灣」─民主進步黨八年執政研討會
時間 ∣ 2013/09/06 (五) 9:00~17:30
地點 ∣ 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5號B1)
主辦單位 ∣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與談人:許志雄(行政院前政務委員)

從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後,人民對司法的形象和信任故然有所提升,但仍低落,人民對司法官的信任竟比警察還差,問題出在哪裡?癥結所在在於人的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素質的問題。主要在幾個機制-法官的晉用、養成和淘汰機制。奶嘴法官、恐龍法官等都凸顯這些問題。雖然法官法制定等,但仍不健全,被民間司改會譏為「法官保障法」、「法官福利法」,無法真正淘汰不適任法官。另一個部份就是台灣從威權體制走向民主所必須做的「轉型正義」。以德國為借鏡,在二次大戰後,把納粹等為虎作倀、殘害人權的法官趕出去。德國統一的時後也是一樣的做法,但台灣沒有,威權體制下殘害人權的法官繼續任職升官。民進黨沒有完全執政,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無法透過立法實現轉型正義,如追討國民黨黨產。若民進黨有機會再次執政,人民必須給民進黨足夠的武器完全執政。

另一個觀察是台灣法官和檢察官普遍上人權觀念和憲法素養不足。例如:扁案,國務機要費剛發生的時後,學者和律師再三提出警告,此案涉及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結果承辦法官認為此權力是學者和律師瞎掰,哪有這種東西,其他國家也沒有。後來大法官作成釋字627號解釋(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法官仍照樣不理,若法官無知我們可稱之可憐,若狂妄可稱之可惡,但無知加上狂妄,就已經不知如何批評,這就是一個現實問題。法官的憲法人權素養不足,叫人民如何信任司法,如何信服裁判。

檢察體系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落實檢察倫理。檢察最重要的兩個原則看似矛盾,實則需要兩者兼備。一為檢察獨立,另一為檢察一體。檢查對外獨立不受外力干涉,但對內是一體的,檢察長指揮檢察官,檢察總長監督所有檢察官。若比較民進黨執政與國民黨執政的差別:國民黨執政時只有檢察一體,沒有檢察獨立;而民進黨執政時只有檢察獨立,沒有檢察一體,民進黨執政期間,檢察官一個比一個大,動輒傳喚官員,見獵心喜。辦綠不辦藍,綠色執政時的政務官少有不被檢察官找過麻煩,顯示執政困難。

檢察官的本質是行政官-跟司法有密切關係的行政官。目前實施的法官法也把檢察官放入,實為不倫不類(註:如法官法第十章)。包含民進黨執政的時後都無法釐清這件事情。在兩份報告可看出許多民進黨想要做的改革都沒有完成,原因在於需要透過立法的程序,但許多推動的改革在草案階段就無法推動,這是朝小野大的關係。舉例而言,一個最嚴重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為司法院的組織改造問題。憲法七十七條明白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可是司法院從未有一天擔任審判工作,我們的司法一直處在一種違憲狀態,司法院充其量僅扮演司法行政工作,這是不對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530號解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並指出兩年內須要修法改正。但是到今天為止都沒有實現,更嚴重是在政黨輪替後司法院大量人事改變,司法院成立的小組公然反抗大法官釋字530號解釋,對抗司法。在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只要是違憲審查機關所做的決定,各機關一律遵守,該修法就修法,該廢法就應費法。另一個例子是1960年代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由法務部改隸司法院管轄,直到1980年才實現。過去是政治部門不尊重司法部門,現在是司法部門自己不尊重司法,不尊重大法官解釋。我們的法務司法問題可以直接觀察扁案。

扁案從偵查到審判、從看守所到監所、從羈押到受刑,呈現出多少司法問題!從扁案中就幾乎可以把所有重大問題都找出來。扁案的問題若能解決,我們的司法就差不多能上軌道。
與談人: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台灣民眾對司法的滿意度,以「台灣指標民調」而言,認為台灣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是否能維護社會公義?認為不能維護的已經63%。民進黨執政後,有關司法院組織改造的問題、2003年刑訴新制,檢察官必須蒞庭擔任攻擊者角色,法官為公正的第三者、2004年法律扶助法,但2005年後台灣的司法改革慢慢走下坡。因為政治局勢的改變,朝小野大越演越烈讓司法的改革越來越不可能。而院檢之爭是整個司法改革的致命傷,包含法官法的立法過程,所有改革的抵抗都來自於法務部。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只在抵抗一件事情:不容許檢察官和法官有不一樣的定義,而理由竟是檢察官和法官要享有所有的保障和權利。但憲法內從未出現過檢察官三字,憲法保障的司法其實是法官。目前檢察官無論如何都巴著法官,所有的爭執點都由此開始。如監聽要法官同意、搜索與扣押須法官同意-從憲法與人權的觀點來看需要法官保留並透過法官同意。甚至法官令狀主義,即所有的文書須法官來發,而非檢察官,這也是憲法上的保障。因檢察官握有監聽、起訴等權利,所以包含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在面對改革的時候,仍存有保留與畏懼。而民主國家對檢察權力的限縮時立刻會遭到抗拒而且在國會內找不到奧援。但國民黨是長期黨國體制,常常以兩手策略-一手檢察一手審判,所以兩邊都是國民黨掌握中,找國民黨改革是沒有任何機會。民進黨若有機會執政必須從院檢之爭突破,若沒有從這點下手,改革是非常困難。

另一個問題檢察官的問題。檢察官的權力行使無任何制衡,如許多綠營的政務官被檢察官起訴到最後被判無罪,檢察官並無得到任何追究。如貪瀆問題,法務部的統計資料中,從2000年到2011年,貪瀆問題的定罪率只有百分之六十,有四成是判無罪。許多貪瀆案的被告都是高階政務官,檢察官辦錯了也無須負任何責任。若民進黨重新執政後,檢察官濫權的事後咎責一定要處理。

最後是轉型正義的問題。長期黨國體制一元的司法體系,若等其自然淘汰非常慢,無法解決問題。以現在淘汰的機制非常高,門檻可以放低,逞處應該提高。若無加壓,司法的轉型正義是無法推動。而另一個需要思考的司法的轉型正義在民進黨施政的排序到底是哪個順位?司法是三權分立的重要一部分,若改革順序被排在後面,便無法期待有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