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6-09-23
*橘色粗體字為楊緒東醫師撰寫之書評
赤化的台灣政黨組織或團體會採用如此的方法,積極的想推翻小英政權,極端台派得以大局為重,而赤化的KMT或附隨黨餘,有可能如以下所述,進行非和平的暴力恐怖行動,請台灣成熟的公民力量,須加以監視適時反制力量。
但在民主國家之中,保守的黨派常成功地把「政治」一詞的意義醜化了,因此造成政治性目標往往被套上非政治性外衣的現象。許多與某一政黨有關的團體,諸如青年團體、婦女團體、文藝或運動俱樂部等等,因此也利用非政治性的活動偽裝起來。許多事實上追求政治目標的壓力團體,也往往偽稱自己只是個經濟、社會、職業、哲學或藝術性質的團體。因此上述兩種偽裝之間,其實並無嚴格的區別。但在民主國家之中,兩種偽裝都有可能出現,因為反對勢力可以公開承認自己的政治性質。而在獨裁國家中,則因禁止公開政爭,所以可能只有一種偽裝,即以非政治性活動作為掩護,追求政治性目標。
在所有集權政體之中,此種祕密鬪爭常有突然湧現之傾向,但這種鬪爭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算成熟。一是全人口中必須有一大部份人是無法忍受現有政體,因為祕密活動必須依賴羣眾的支持。沒有羣眾支持,祕密組織除了製造少許個別的、無關大局的暴力事件之外,勢將一無所成。此外第二個條件是必須有相當的機會可能推翻現有政體。如果該政體看來十分穩固,則只有少數的頑固派有膽量從事地下活動。羣眾只有在看到勝利有望時,才會支持他們。1939年到1945年大戰期間的地下活動,以及1945年後各殖民地民族運動組織之所以能夠發展,便是有賴羣眾的支持。反之,1944年以前希特勒統治德國時代的反納粹運動,1962年法國「祕密軍組織」的恐怖行動,以及1963年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族運動,便是因為缺少羣眾支持而失敗。上述最後兩個例子中,由於地下鬪爭活動是在民主政體中發生,反對派也可能採用其他方式表達意見,因此其組成之數目便不可能太大。因為羣眾基礎十分薄弱,它們多無望在大選或議會中產生作用。另一種情形是完全禁止這些黨派採用合法的方式活動。那便違背民主的作法了。
祕密運動與所有其他運動,在行動方式及結構方面皆不相同。除了祕密會議、製造謠言、祕密宣傳、散播無名印制物或書刊之外,它們尚使用暴力:包括滲透政府機構、陰謀不軌、暗殺及恐怖行為。由於它們是非法性質,因此都被迫採用同樣一種組織。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64-165。
KMT不但知法枉法,還違法亂紀,過去如此,現在如此,不把台灣人民看在眼裡,他們利用軍隊、黨產、行政法規綁住台灣人民的行為,現在失去政權,就會不顧一切依靠中國的赤化力量想奪回政權。
在獨裁國家中,針對政體的衝突根本不容許存在。沒有人能公開懷疑既存之制度,只能通過非法及暴力方式反對之。在民主國家則不然。民主政治的本質及優點,正是容許它的敵人發表意見,因此也容許針對政體之衝突存在。它是否因此而陷入不設防狀態?將自由給予自由的敵人,是否等於容許後者摧毀自由?民主政治的原則是否注定民主政治無法抗拒試圖毀滅它的人?至少有一點答案十分清楚:即民主政治只容許其敵人採用民主的方式表達自己。如果欲以強制手段將意見加諸於他人,則無須尊重這種意見。如果有人企圖以暴力方式毀滅自由,則唯有以暴力手段維護自由,即使是在民主國家中亦然。
反之,如果反對民主政體的人同意遵守民主政治的規則,在既存制度之範圍內進行競爭,則根據民主政治的原則,這些人必須給予表達意見的自由。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可能發生針對政體的衝突,但這種衝突也只可能到達某一個限度。而這一限度之大小,與理論學說無關,而是看雙方力量的大小而定。
雖然面對一反對民主政體之力量,但仍能充份作用如常。如果共產黨獲得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選票,但在其他方面受到有效抵制,則須採取某些預防措施,即不應讓共產黨人掌握權威職位,或參加組織政府,或縱使參加也是掌握無關緊要的部門。在這些條件之下,民主政體仍可作用而無大礙。1945年以來的法國及義大利便是例子。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67-168。
人民對政府的合法產生質疑,或是對國家的定位產生不信任,這種國家或執法的政府就很危險,先有內鬥,而外國勢力亦會侵蝕,台灣須抛棄ROC,消滅KMT吧。
通常,在某一個時期、某一個國家之內,人民對於政府之形式、權力轉換及行使之程度、以及政爭之規則,都有一定程度之認同。就此而言,符合一般人所認可之合法性概念的政體,便可稱之為合法政體。例如君主政體在17世紀的法國算是合法,民主政體在今日的法國合法,自由政體在美國合法,社會主義體制在蘇俄合法一樣。只要被統治者認為他們的政府合法,便自然會聽命於這一政府,而政治性的反對便是在政體的範圍之內發生,政體本身則非爭執之對象——既使不指終極目標,至少也指手段方面。
很少有一個政府在所有百姓的眼中皆是合法的。如果沒有一致的公意存在,最常見的情形是有許多種有關合法性的對立觀點,政府只不過代表其中一種觀點。於是政治衝突便是針對政體性質。在此情況之下,沒有一個政府是被所有的百姓視為合法。
這種情形往往醞釀革命。它意味著有相當多數的人對既存的各種社會結構表示懷疑,因而形成一種社會結構的危機。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0-171。
執政前和執政後會有一些微調,是因應現實問題。
此外,幾乎所有的意識型態都認為:衝突導致整合,敵對的結果將帶來真正的社會秩序。每一個政黨在野時,都將政治看作一種衝突;但一上臺後,便皆又認為它是種整合的過程。我們在西方國家的人,往往認為整合縱非已經完全實現,也是即將到來,所差的只是如何攪公共關係、糾正人們觀念態度的技巧問題,而且只有極少數孤闢、反常的人才反對整合。在東方國家,則即使有一個無產階級已經上臺,人們仍然認為需要一段很長的過渡時間,才能建立一個理想的大同社會。這兩種看法之不同,並不在於是否有個過渡階段,而是在這一階段之長短罷了。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3-174。
衝突是整合的方法,國家要安定得先有衝突再有協商,訂定具有共識的遵守法則。
所謂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是指組織化權力——即政府與國家,在這一過程所扮演的角色。整合有正反兩個層面。為求社會之統一,必須首先壓制分裂社會的各種衝突及鬪爭。但若不經過衝突,社會也不可能真正凝成一體,社會裏的成員,將好像是一羣臨時聚合的羣眾一樣,彼此互不相干也漠不關心。要有整合,不僅要壓制衝突,而且還要促進團結。但在實際的作法上,兩者有時難免會有混淆不清之處。
但政治也可以定義為一種不斷的努力,目的在消滅暴力,並使得個人或社會性質之衝突,可以通過較溫和、較不殘暴的途徑進行之。政治是內戰之延續,只不過它所用的手段不同吧了。
因此,所謂民主程序便是指以一種較溫和、文明而不暴烈的方式,表達政治上之歧見。有人批評民主政治將歧見、辯論及衝突公開化,其實是誤解了民主政治之一基本目的,即以討論代替戰爭,以對話代替動武,以講道理代替耍刀槍,以選票之多少代替拳頭之大小或槍砲之優劣。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5-177。
國家再亂亦須團結,若沒有休戚與共和生命共同體的意識,這種國家必然滅亡。
即使一個沒有衝突、鬪爭或歧見的社會可能出現,假若其所有成員彼此不相往來,亦無連繫各人之共同紐帶,則這一社會仍然不能算作已經完全整合。這好像週日晚間在美國公路上所見到的情景一樣:每個人關在自己的車子裏各自奔馳,默默地遵守每一個交通信號燈誌以及行車速限與規則,也全無侵犯他人或與他人競爭之心理,而且甚至彼此近到前後只有呎尺之距,像一長列的大甲蟲。但是他們之間卻是那麼孤立、孤獨及遙遠。因此,沒有團結或休戚與共之心理,便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整合。
團結性主要是種羣居生活制度之產物,每個人都需要其他人之幫助,而且彼此守望相助,相沿成習。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83。
組織團體須有整合的能耐,法律是人民和國家的契約,若法律執行不公、不合乎時宜須馬上修改,KMT控制的台灣法律只及於一般和KMT權貴無關係的憨百姓。
一國的政府、或任何團體的組織化權力機構,若要達成社會整合之功用,首先的一種方法便是製訂一套構成法律的規則及程序,並適用之。無疑的,有些法律是以習俗為基礎,有些則根據協定契約而來。但前者主要是在原始社會沿用,在現代社會之作用不大,重要的是後一種法律,雖然其影響也經常受到政府法令之限制。但不論是那一種,皆必須受到政府之認可及支持之後方有效力。在法院或行政部門之中爰引習俗,只有當法律容許人們這麼做時才行得通。同樣的,契約之效力也僅止於立法者所訂之範圍之內。歸根究底,法律是由政府所諦範。所謂法律,就是政府所制訂、承認及支持的各種規則及程序之總合。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87。
用暴力統治人民的政治,雖然可以達到一時性的社會秩序,但是公民意識的覺醒,就會被羣體團結的力量消滅。
政府整合社會之終極手段是利用警察、軍隊、監獄及劊子手。即存之權力機構壟斷暴力、並禁止個人或其他團體使用軍事武器之現象,也代表整合之第一階段,因為它至少阻止了人民及各種團體在政治衝突之中使用暴力。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94。
人民會接受國家的存在是因為想要安定,活在沒有恐怖暴力的環境。
人們之所以通常把國家看成不折不扣的整合者,乃是基於一種安於現狀之心理。尤其是耳目可以直接、立刻感覺到的和平及秩序,對所有的人都有種自然的吸引力。反之,暴亂則使人心存恐懼與不安。而國家總是保障某一種「安定」,即不見偷、搶、奸、殺的那種安定——也即是沒有內戰與武裝衝突的和平。
此外,現代國家也享有一種源自宗教及迷信的原始權威。在遠古社會,統治者是主宰萬物諸神之代言人,是所有神怪力量之解說者,而惟有服從這些超人力量,才能產生社會秩序。權威受到尊重,乃是因為它代表了神的旨意或是某些神怪力量之表徵。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200-201。
執政後的權力得公開透明,可供人民來檢視。
政治權力及強制手段皆不再有存在之需要。因此,無產階級爭取本身利益之際,事實上也是爭取全人類之利益。於是,在革命勝利,由無產階級控制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這一階段之中,國家是促進真正、完全的社會整合。通過國家及無產階級專政之手段,一個基於公平、和諧及合作的人性化社會——也因此是一個完全整合的社會——將因而產生。
這一理論所遭受到的主要評擊是:它本身也是基於一種錯覺。因為,每一個政黨往往都認為:只要自己執政,便是為全體公益而服務;只要是他黨掌權,則權力之運用必然是以謀私利為目的。這種看法的確不錯。但一個政黨是否為全體人民謀福利,還是多少可以加以鑑別。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04。
在台灣軍公教年金改革大吵特吵,追求公平性是人類共存、整合的目標,雖很困難,必須堅持。
科技進步主要通過三種方式促進社會整合:一是減少因為資源不足所導致之緊張現象。二是使得所有的人都可能對彼此以及他們所生活的社會,獲得較佳之瞭解。三是造成一個社會所有成員彼此之間的團結意識。社會所有與個人所求,兩者之間供不應求的現象,始終是社會不安與政治糾紛之一根本因素。所謂「僧多粥少」,便足以說明人類有史以來及至20世紀今天之處境。無疑地,如果在資源之分配方面採取絶對公平之措施,可以減少衝突之嚴重性。但這種做法只出現在思想家的理想中,我們不到一個社會,曾將它真正付諸實現。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08。
兩性的戰爭,世代的代溝,年老人不退休,年青人沒工作,是各國皆會遇到的問題,科技的進步必然有解決的方法。
男人一樣外出工作,則她除了職業以外,還要負責家務,等於是兩份工作。因此,美國那種男人受女人指揮的男女關係,不見得就比法國女人完全依賴男人的那種關係好,也不比義大利那種表面男人至上其實不然的情況為佳。有關男女關係之爭執,雖然與政治無直接關係,但在整個的社會生活中卻佔有一席重要之地位。
代與代之間的衝突,似乎也不可能完全消滅。當年青人走進社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時,總是多少要與年老人對抗。而年老人自然也不願意把棒子交出來給年青人。科技進步所帶來的長壽,只有增加兩代之間的衝突性。一方面,提供老一代的養老金,是從年青一代的所得中扣除,因此對後者是一沉重的負擔。但另一方面,老一代又處處受制於年青一代,變成了被壓迫階級。古老的文明使老年人享受威望並受到尊重,因而減少不少年老的悲哀。而在高度開發的社會中,老年人的悲哀除了自然因素之外,又加上了一層社會的因素,因此年老也變得加倍可怕。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一個過了四十五歲的人,一旦失業便很難再找到另一份工作,因而很可能就此潦倒半生。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23。
資本主義成為國家的支撐力量時,必然會有少數特權財閥的〝剝削〞,然而於民主制度的當下,此種過度不合理剝削會有所節制。
富國即使是慈悲為懷,也不能終止這種剝削現象,正如慈悲胸懷沒有使19世紀的資產階級終止剝削勞工一樣。資本主義社會的原動力是經濟性利益,所有其他的考慮皆屬次要。西方國家的政府縱然可能藉耶穌濟世救人或對抗共黨之名,說服自己的納稅人捐輸給落後國家,也永遠無法造成一種情勢,使得大資本家的公司停止以最低的價錢,向這國家收購原料,或防止這些大公司操有最終決策之大權。資本主義國家因為不願見到落後國家自其過渡發展階段中之各種矛盾解脫出來,因此本質上並不願提供任何真正對窮國有利的國際性援助。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30。
後言:
協商是為了減少衝突,生活亦是在不斷的衝突中產生協商的必要,由人體的細胞到全世界各國際皆然。台灣最慘的地方,就是向國際協商的權力被中國阻擋,而邪惡的KMT只因為想謀奪台灣人民利益,胡作非為,依靠紅潮祕密協議,一切的一切,只為了〝鞏固在台特權〞,樂得與狼共舞。
但在民主國家之中,保守的黨派常成功地把「政治」一詞的意義醜化了,因此造成政治性目標往往被套上非政治性外衣的現象。許多與某一政黨有關的團體,諸如青年團體、婦女團體、文藝或運動俱樂部等等,因此也利用非政治性的活動偽裝起來。許多事實上追求政治目標的壓力團體,也往往偽稱自己只是個經濟、社會、職業、哲學或藝術性質的團體。因此上述兩種偽裝之間,其實並無嚴格的區別。但在民主國家之中,兩種偽裝都有可能出現,因為反對勢力可以公開承認自己的政治性質。而在獨裁國家中,則因禁止公開政爭,所以可能只有一種偽裝,即以非政治性活動作為掩護,追求政治性目標。
在所有集權政體之中,此種祕密鬪爭常有突然湧現之傾向,但這種鬪爭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算成熟。一是全人口中必須有一大部份人是無法忍受現有政體,因為祕密活動必須依賴羣眾的支持。沒有羣眾支持,祕密組織除了製造少許個別的、無關大局的暴力事件之外,勢將一無所成。此外第二個條件是必須有相當的機會可能推翻現有政體。如果該政體看來十分穩固,則只有少數的頑固派有膽量從事地下活動。羣眾只有在看到勝利有望時,才會支持他們。1939年到1945年大戰期間的地下活動,以及1945年後各殖民地民族運動組織之所以能夠發展,便是有賴羣眾的支持。反之,1944年以前希特勒統治德國時代的反納粹運動,1962年法國「祕密軍組織」的恐怖行動,以及1963年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族運動,便是因為缺少羣眾支持而失敗。上述最後兩個例子中,由於地下鬪爭活動是在民主政體中發生,反對派也可能採用其他方式表達意見,因此其組成之數目便不可能太大。因為羣眾基礎十分薄弱,它們多無望在大選或議會中產生作用。另一種情形是完全禁止這些黨派採用合法的方式活動。那便違背民主的作法了。
祕密運動與所有其他運動,在行動方式及結構方面皆不相同。除了祕密會議、製造謠言、祕密宣傳、散播無名印制物或書刊之外,它們尚使用暴力:包括滲透政府機構、陰謀不軌、暗殺及恐怖行為。由於它們是非法性質,因此都被迫採用同樣一種組織。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64-165。
KMT不但知法枉法,還違法亂紀,過去如此,現在如此,不把台灣人民看在眼裡,他們利用軍隊、黨產、行政法規綁住台灣人民的行為,現在失去政權,就會不顧一切依靠中國的赤化力量想奪回政權。
在獨裁國家中,針對政體的衝突根本不容許存在。沒有人能公開懷疑既存之制度,只能通過非法及暴力方式反對之。在民主國家則不然。民主政治的本質及優點,正是容許它的敵人發表意見,因此也容許針對政體之衝突存在。它是否因此而陷入不設防狀態?將自由給予自由的敵人,是否等於容許後者摧毀自由?民主政治的原則是否注定民主政治無法抗拒試圖毀滅它的人?至少有一點答案十分清楚:即民主政治只容許其敵人採用民主的方式表達自己。如果欲以強制手段將意見加諸於他人,則無須尊重這種意見。如果有人企圖以暴力方式毀滅自由,則唯有以暴力手段維護自由,即使是在民主國家中亦然。
反之,如果反對民主政體的人同意遵守民主政治的規則,在既存制度之範圍內進行競爭,則根據民主政治的原則,這些人必須給予表達意見的自由。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可能發生針對政體的衝突,但這種衝突也只可能到達某一個限度。而這一限度之大小,與理論學說無關,而是看雙方力量的大小而定。
雖然面對一反對民主政體之力量,但仍能充份作用如常。如果共產黨獲得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選票,但在其他方面受到有效抵制,則須採取某些預防措施,即不應讓共產黨人掌握權威職位,或參加組織政府,或縱使參加也是掌握無關緊要的部門。在這些條件之下,民主政體仍可作用而無大礙。1945年以來的法國及義大利便是例子。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67-168。
人民對政府的合法產生質疑,或是對國家的定位產生不信任,這種國家或執法的政府就很危險,先有內鬥,而外國勢力亦會侵蝕,台灣須抛棄ROC,消滅KMT吧。
通常,在某一個時期、某一個國家之內,人民對於政府之形式、權力轉換及行使之程度、以及政爭之規則,都有一定程度之認同。就此而言,符合一般人所認可之合法性概念的政體,便可稱之為合法政體。例如君主政體在17世紀的法國算是合法,民主政體在今日的法國合法,自由政體在美國合法,社會主義體制在蘇俄合法一樣。只要被統治者認為他們的政府合法,便自然會聽命於這一政府,而政治性的反對便是在政體的範圍之內發生,政體本身則非爭執之對象——既使不指終極目標,至少也指手段方面。
很少有一個政府在所有百姓的眼中皆是合法的。如果沒有一致的公意存在,最常見的情形是有許多種有關合法性的對立觀點,政府只不過代表其中一種觀點。於是政治衝突便是針對政體性質。在此情況之下,沒有一個政府是被所有的百姓視為合法。
這種情形往往醞釀革命。它意味著有相當多數的人對既存的各種社會結構表示懷疑,因而形成一種社會結構的危機。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0-171。
執政前和執政後會有一些微調,是因應現實問題。
此外,幾乎所有的意識型態都認為:衝突導致整合,敵對的結果將帶來真正的社會秩序。每一個政黨在野時,都將政治看作一種衝突;但一上臺後,便皆又認為它是種整合的過程。我們在西方國家的人,往往認為整合縱非已經完全實現,也是即將到來,所差的只是如何攪公共關係、糾正人們觀念態度的技巧問題,而且只有極少數孤闢、反常的人才反對整合。在東方國家,則即使有一個無產階級已經上臺,人們仍然認為需要一段很長的過渡時間,才能建立一個理想的大同社會。這兩種看法之不同,並不在於是否有個過渡階段,而是在這一階段之長短罷了。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3-174。
衝突是整合的方法,國家要安定得先有衝突再有協商,訂定具有共識的遵守法則。
所謂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是指組織化權力——即政府與國家,在這一過程所扮演的角色。整合有正反兩個層面。為求社會之統一,必須首先壓制分裂社會的各種衝突及鬪爭。但若不經過衝突,社會也不可能真正凝成一體,社會裏的成員,將好像是一羣臨時聚合的羣眾一樣,彼此互不相干也漠不關心。要有整合,不僅要壓制衝突,而且還要促進團結。但在實際的作法上,兩者有時難免會有混淆不清之處。
但政治也可以定義為一種不斷的努力,目的在消滅暴力,並使得個人或社會性質之衝突,可以通過較溫和、較不殘暴的途徑進行之。政治是內戰之延續,只不過它所用的手段不同吧了。
因此,所謂民主程序便是指以一種較溫和、文明而不暴烈的方式,表達政治上之歧見。有人批評民主政治將歧見、辯論及衝突公開化,其實是誤解了民主政治之一基本目的,即以討論代替戰爭,以對話代替動武,以講道理代替耍刀槍,以選票之多少代替拳頭之大小或槍砲之優劣。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衝突之形式”,《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175-177。
國家再亂亦須團結,若沒有休戚與共和生命共同體的意識,這種國家必然滅亡。
即使一個沒有衝突、鬪爭或歧見的社會可能出現,假若其所有成員彼此不相往來,亦無連繫各人之共同紐帶,則這一社會仍然不能算作已經完全整合。這好像週日晚間在美國公路上所見到的情景一樣:每個人關在自己的車子裏各自奔馳,默默地遵守每一個交通信號燈誌以及行車速限與規則,也全無侵犯他人或與他人競爭之心理,而且甚至彼此近到前後只有呎尺之距,像一長列的大甲蟲。但是他們之間卻是那麼孤立、孤獨及遙遠。因此,沒有團結或休戚與共之心理,便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整合。
團結性主要是種羣居生活制度之產物,每個人都需要其他人之幫助,而且彼此守望相助,相沿成習。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83。
組織團體須有整合的能耐,法律是人民和國家的契約,若法律執行不公、不合乎時宜須馬上修改,KMT控制的台灣法律只及於一般和KMT權貴無關係的憨百姓。
一國的政府、或任何團體的組織化權力機構,若要達成社會整合之功用,首先的一種方法便是製訂一套構成法律的規則及程序,並適用之。無疑的,有些法律是以習俗為基礎,有些則根據協定契約而來。但前者主要是在原始社會沿用,在現代社會之作用不大,重要的是後一種法律,雖然其影響也經常受到政府法令之限制。但不論是那一種,皆必須受到政府之認可及支持之後方有效力。在法院或行政部門之中爰引習俗,只有當法律容許人們這麼做時才行得通。同樣的,契約之效力也僅止於立法者所訂之範圍之內。歸根究底,法律是由政府所諦範。所謂法律,就是政府所制訂、承認及支持的各種規則及程序之總合。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87。
用暴力統治人民的政治,雖然可以達到一時性的社會秩序,但是公民意識的覺醒,就會被羣體團結的力量消滅。
政府整合社會之終極手段是利用警察、軍隊、監獄及劊子手。即存之權力機構壟斷暴力、並禁止個人或其他團體使用軍事武器之現象,也代表整合之第一階段,因為它至少阻止了人民及各種團體在政治衝突之中使用暴力。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194。
人民會接受國家的存在是因為想要安定,活在沒有恐怖暴力的環境。
人們之所以通常把國家看成不折不扣的整合者,乃是基於一種安於現狀之心理。尤其是耳目可以直接、立刻感覺到的和平及秩序,對所有的人都有種自然的吸引力。反之,暴亂則使人心存恐懼與不安。而國家總是保障某一種「安定」,即不見偷、搶、奸、殺的那種安定——也即是沒有內戰與武裝衝突的和平。
此外,現代國家也享有一種源自宗教及迷信的原始權威。在遠古社會,統治者是主宰萬物諸神之代言人,是所有神怪力量之解說者,而惟有服從這些超人力量,才能產生社會秩序。權威受到尊重,乃是因為它代表了神的旨意或是某些神怪力量之表徵。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p.200-201。
執政後的權力得公開透明,可供人民來檢視。
政治權力及強制手段皆不再有存在之需要。因此,無產階級爭取本身利益之際,事實上也是爭取全人類之利益。於是,在革命勝利,由無產階級控制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這一階段之中,國家是促進真正、完全的社會整合。通過國家及無產階級專政之手段,一個基於公平、和諧及合作的人性化社會——也因此是一個完全整合的社會——將因而產生。
這一理論所遭受到的主要評擊是:它本身也是基於一種錯覺。因為,每一個政黨往往都認為:只要自己執政,便是為全體公益而服務;只要是他黨掌權,則權力之運用必然是以謀私利為目的。這種看法的確不錯。但一個政黨是否為全體人民謀福利,還是多少可以加以鑑別。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04。
在台灣軍公教年金改革大吵特吵,追求公平性是人類共存、整合的目標,雖很困難,必須堅持。
科技進步主要通過三種方式促進社會整合:一是減少因為資源不足所導致之緊張現象。二是使得所有的人都可能對彼此以及他們所生活的社會,獲得較佳之瞭解。三是造成一個社會所有成員彼此之間的團結意識。社會所有與個人所求,兩者之間供不應求的現象,始終是社會不安與政治糾紛之一根本因素。所謂「僧多粥少」,便足以說明人類有史以來及至20世紀今天之處境。無疑地,如果在資源之分配方面採取絶對公平之措施,可以減少衝突之嚴重性。但這種做法只出現在思想家的理想中,我們不到一個社會,曾將它真正付諸實現。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08。
兩性的戰爭,世代的代溝,年老人不退休,年青人沒工作,是各國皆會遇到的問題,科技的進步必然有解決的方法。
男人一樣外出工作,則她除了職業以外,還要負責家務,等於是兩份工作。因此,美國那種男人受女人指揮的男女關係,不見得就比法國女人完全依賴男人的那種關係好,也不比義大利那種表面男人至上其實不然的情況為佳。有關男女關係之爭執,雖然與政治無直接關係,但在整個的社會生活中卻佔有一席重要之地位。
代與代之間的衝突,似乎也不可能完全消滅。當年青人走進社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時,總是多少要與年老人對抗。而年老人自然也不願意把棒子交出來給年青人。科技進步所帶來的長壽,只有增加兩代之間的衝突性。一方面,提供老一代的養老金,是從年青一代的所得中扣除,因此對後者是一沉重的負擔。但另一方面,老一代又處處受制於年青一代,變成了被壓迫階級。古老的文明使老年人享受威望並受到尊重,因而減少不少年老的悲哀。而在高度開發的社會中,老年人的悲哀除了自然因素之外,又加上了一層社會的因素,因此年老也變得加倍可怕。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一個過了四十五歲的人,一旦失業便很難再找到另一份工作,因而很可能就此潦倒半生。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23。
資本主義成為國家的支撐力量時,必然會有少數特權財閥的〝剝削〞,然而於民主制度的當下,此種過度不合理剝削會有所節制。
富國即使是慈悲為懷,也不能終止這種剝削現象,正如慈悲胸懷沒有使19世紀的資產階級終止剝削勞工一樣。資本主義社會的原動力是經濟性利益,所有其他的考慮皆屬次要。西方國家的政府縱然可能藉耶穌濟世救人或對抗共黨之名,說服自己的納稅人捐輸給落後國家,也永遠無法造成一種情勢,使得大資本家的公司停止以最低的價錢,向這國家收購原料,或防止這些大公司操有最終決策之大權。資本主義國家因為不願見到落後國家自其過渡發展階段中之各種矛盾解脫出來,因此本質上並不願提供任何真正對窮國有利的國際性援助。
莫里斯.杜瓦傑/著,張保民/譯,1979,”從衝突到整合”,《政治之解析》,長橋,台北市,p.230。
後言:
協商是為了減少衝突,生活亦是在不斷的衝突中產生協商的必要,由人體的細胞到全世界各國際皆然。台灣最慘的地方,就是向國際協商的權力被中國阻擋,而邪惡的KMT只因為想謀奪台灣人民利益,胡作非為,依靠紅潮祕密協議,一切的一切,只為了〝鞏固在台特權〞,樂得與狼共舞。
(全文完,撰於201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