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台灣史101問》,頁320。中華民國的範圍與台灣。)
/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3-11-14
*粗體字為楊緒東醫師撰寫之書評
中華民國,國不成國,阿石太自私自利,好面子、死不認錯。
台灣固然承接「中華民國」的名號,但其內容卻和原來的中華民國迥然不同。1912年開國時的中華民國,其範圍是所謂的「秋海棠」,並沒有包括台灣;但1949年以後稱謂叫做「中華民國」的,其統治範圍卻只有台灣,而沒有「秋海棠」。國號雖然相同,但其範圍則適巧相反,在1912年建立的中華民國,在1949年結束後,幾乎失去了他原先建國時的絕大部分領土(只剩下金門、媽祖、一江山……等大陸周邊小島),原先代表範圍僅限於「秋海棠」(不包括台灣)的「國旗」,在1949年之後卻只能拿到原本不在其代表範圍之內的台灣插掛。「國歌」(其實是中國國民黨黨歌)亦是如此。至於,在「秋海棠」醞釀,專為「秋海棠」設計的《中華民國憲法》,自1949年底以後,也只能拿來原本沒有參加中華民國建國的台灣套用,再配上凌駕在此部憲法之上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得此後台灣的政治體制衍生出許多癥結。雖然有人說,台灣在1949年10月25日到1949年底之間,已經納入中華民國範圍。然而,此一時期的台灣,牽涉所謂「地位未定問題」,為各方論者所爭議。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296。
打倒台灣士紳、再幹掉農民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積極推動,不僅讓國民黨政府在農村贏得美名,在經濟發展上有所助益,而且在政治上,更有利於統治。土改以前,台灣鄉村的政治權力及社會領導,大都操在少數鄉紳地主手中,他們都是仰給於地租的地主階級。他們的特殊地位與權力的源泉,也是來自土地,自然容易成為地方領袖。經由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權力基礎,退入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無形中減少反對勢力的潛在來源,影響台灣地方政治的權力結構。(詳見楊照,〈沉澱發酵的歷史記憶〉;許極燉《台灣近代發展史》)
由於地主階級是本地的,因此外來統治者的國民黨政府,對於「地主」的界定採取寬鬆的定義,凡是「以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都被界定為地主(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規定)。這麼一來,到了1953年進入「土地改革」第三階段時,國民黨政府就可以大肆徵收許多擁有小面積耕地的「地主」的土地,許多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更因此陷入窘困。(詳見徐世榮〈台灣土地改革的虛與實〉)若以中國國民黨在中國大陸上統治時期的地主計算標準,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根本不夠資格稱為地主,但來台後的國民黨,卻可以順利放手那麼多的地主進行「土地改革」,其道理與關鍵所在,就在於外來統治者與本土地主的關係上。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0。
違反國際公約的中華民國,阿石集團是也。
1945年8月中,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總司令麥克阿瑟授命中國國民政府軍赴台,代表盟軍佔領台灣,中國國民政府則宣佈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域,台灣居民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在國際法上來看,是有可議之處。戰後英、美、法、蘇等,也曾佔領了德、義、東歐、日本等,但那些被佔領國,都未成為佔領國的領域,何獨台灣成為佔領國的領域?是否因為1943年所謂「開羅會談」,聲明戰後要將台灣歸屬「中國」之故?
依國際法,軍事佔領不變更被佔領地的主權,任何領土的變更必須以正式條約為之(1941年《太平洋憲章》甚至規定不符合居民意願的領土變更不得為之),中國國民黨政府上述宣布是違反國際法的。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7。
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其主權當然由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如果將台澎地位解釋為依開羅會議、〈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則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勢必擁有台灣主權。
開羅會議的公報既然沒有國際法效力,不能決定台灣地位歸屬,何以終戰後台灣人卻熱烈慶祝「光復」?以當時台灣內外環境看,雖然台灣還未經由對日和約的簽訂來決定其歸屬,但不論是美國、中國,或是台灣的大部分社會菁英,都有默契,即認為將來對日和約簽訂時,必將台灣歸屬中華民國。哪知道對日和平條約還未及簽訂,而中華民國卻已在1949年底敗亡,其政府則逃退到地位尚未確定的台灣。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9。
台灣人與中華民國的國父,沒有交集。
孫文去世後,被中國國民黨奉為「國父」,意指為中華民國的開國之父,這個觀念,完全是封建意識,毫無國民主權的觀念,而且與歷史史實不符。在中華民國的建國始終,孫文的地位與貢獻固然不可磨滅,但即使沒有孫文,1900年代中國的革命風潮,依然是風雲際會,風起雲湧。據歷史學者的統計,自1894到1911年之間,出現有191個革命團體從事排滿倒清的運動,原來的「興中會」及改組後的「同盟會」,也不過是其中較大的團體而已。又據統計,自1894到1911年之間,發動的革命起義事件計有29次之多。國民黨歷史課本所吹噓的「國父領導革命,經過十次失敗,百折不撓,最後終於推翻滿清」,顯然不把其他19次的革命放在眼裡。況且1911年的武昌之役是「共進會」與湖北新軍革命團體「文學社」共同策劃的,事發時,孫文並不知情,當時他人在美國丹佛市,從報上才知道中國有武昌革命發生。所以,中華民國的出現,是投入相當多的人力、心力的。把整個開國功勳,歸於孫文一人,顯然不合情理。
更何況,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是在日本的殖民統治下,並沒有參加中華民國的建國(少數台人如翁俊明等參與其中,是零星的個人行為)。直到1945年後,台灣才被中華民國接管,不幸一年四個月,因為適應不良而爆發二二八事件;1949年,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扛著「中華民國」的招牌,來到這個沒有參與中華民國建國過程的台灣。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14。
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憲法。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產生的過程,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真是微乎其微。在這部憲法醞釀的過程中,台灣大部分的時期都不在場,不但1936年的〈五五憲章〉中有關領土的規定,不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而且國大代表選舉法中,也沒有台灣的代表。直到《中華民國憲法》即將成形的最後一刻,台灣才有17名制憲國大代表匆匆趕赴南京參加會議。但是這些代表因為是「撿戲尾」的份,簡直插不上嘴。就好像是在喜宴中,最後一道菜都上完才到場的客人,沒吃到什麼,也算是有參加喜宴了。
更遺憾的是,這17名台灣的代表,在開完會回來的兩個多月後,台灣爆發二二八事件,其中的兩名國大代表張七郎、林連宗,不幸死在「祖國」的槍下,另外一名代表顏欽賢,也名列「首謀叛亂」的通緝犯名單中,飽受牢災。台灣的制憲國代竟遭此待遇,則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似乎就更令人難以理解了。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18 。
台灣的民主轉型,缺乏轉型正義,仍是換湯不換藥。
2012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慶祝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其實以上三個「中華民國」(如上圖示),都不到百年,原本的中華民國,只有38年即結束,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歷史上的定位,可以說是一個由中國流亡到台灣、殖民統治台灣、在台灣「借殼上市」的流亡政權。直到1996年台灣舉行總統民選,殘存的中華民國已漸被台灣的民選政權取代,但是舊體制、舊思維、舊國號,仍延續使用。台灣只剩下法理上的制憲、正名,取得國際承認,便可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21。
台灣固然承接「中華民國」的名號,但其內容卻和原來的中華民國迥然不同。1912年開國時的中華民國,其範圍是所謂的「秋海棠」,並沒有包括台灣;但1949年以後稱謂叫做「中華民國」的,其統治範圍卻只有台灣,而沒有「秋海棠」。國號雖然相同,但其範圍則適巧相反,在1912年建立的中華民國,在1949年結束後,幾乎失去了他原先建國時的絕大部分領土(只剩下金門、媽祖、一江山……等大陸周邊小島),原先代表範圍僅限於「秋海棠」(不包括台灣)的「國旗」,在1949年之後卻只能拿到原本不在其代表範圍之內的台灣插掛。「國歌」(其實是中國國民黨黨歌)亦是如此。至於,在「秋海棠」醞釀,專為「秋海棠」設計的《中華民國憲法》,自1949年底以後,也只能拿來原本沒有參加中華民國建國的台灣套用,再配上凌駕在此部憲法之上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得此後台灣的政治體制衍生出許多癥結。雖然有人說,台灣在1949年10月25日到1949年底之間,已經納入中華民國範圍。然而,此一時期的台灣,牽涉所謂「地位未定問題」,為各方論者所爭議。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296。
打倒台灣士紳、再幹掉農民的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的積極推動,不僅讓國民黨政府在農村贏得美名,在經濟發展上有所助益,而且在政治上,更有利於統治。土改以前,台灣鄉村的政治權力及社會領導,大都操在少數鄉紳地主手中,他們都是仰給於地租的地主階級。他們的特殊地位與權力的源泉,也是來自土地,自然容易成為地方領袖。經由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權力基礎,退入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無形中減少反對勢力的潛在來源,影響台灣地方政治的權力結構。(詳見楊照,〈沉澱發酵的歷史記憶〉;許極燉《台灣近代發展史》)
由於地主階級是本地的,因此外來統治者的國民黨政府,對於「地主」的界定採取寬鬆的定義,凡是「以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都被界定為地主(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六條規定)。這麼一來,到了1953年進入「土地改革」第三階段時,國民黨政府就可以大肆徵收許多擁有小面積耕地的「地主」的土地,許多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更因此陷入窘困。(詳見徐世榮〈台灣土地改革的虛與實〉)若以中國國民黨在中國大陸上統治時期的地主計算標準,台灣絕大多數的農戶,根本不夠資格稱為地主,但來台後的國民黨,卻可以順利放手那麼多的地主進行「土地改革」,其道理與關鍵所在,就在於外來統治者與本土地主的關係上。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0。
違反國際公約的中華民國,阿石集團是也。
1945年8月中,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總司令麥克阿瑟授命中國國民政府軍赴台,代表盟軍佔領台灣,中國國民政府則宣佈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域,台灣居民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在國際法上來看,是有可議之處。戰後英、美、法、蘇等,也曾佔領了德、義、東歐、日本等,但那些被佔領國,都未成為佔領國的領域,何獨台灣成為佔領國的領域?是否因為1943年所謂「開羅會談」,聲明戰後要將台灣歸屬「中國」之故?
依國際法,軍事佔領不變更被佔領地的主權,任何領土的變更必須以正式條約為之(1941年《太平洋憲章》甚至規定不符合居民意願的領土變更不得為之),中國國民黨政府上述宣布是違反國際法的。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7。
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其主權當然由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如果將台澎地位解釋為依開羅會議、〈波茨坦宣言〉,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則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勢必擁有台灣主權。
開羅會議的公報既然沒有國際法效力,不能決定台灣地位歸屬,何以終戰後台灣人卻熱烈慶祝「光復」?以當時台灣內外環境看,雖然台灣還未經由對日和約的簽訂來決定其歸屬,但不論是美國、中國,或是台灣的大部分社會菁英,都有默契,即認為將來對日和約簽訂時,必將台灣歸屬中華民國。哪知道對日和平條約還未及簽訂,而中華民國卻已在1949年底敗亡,其政府則逃退到地位尚未確定的台灣。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09。
台灣人與中華民國的國父,沒有交集。
孫文去世後,被中國國民黨奉為「國父」,意指為中華民國的開國之父,這個觀念,完全是封建意識,毫無國民主權的觀念,而且與歷史史實不符。在中華民國的建國始終,孫文的地位與貢獻固然不可磨滅,但即使沒有孫文,1900年代中國的革命風潮,依然是風雲際會,風起雲湧。據歷史學者的統計,自1894到1911年之間,出現有191個革命團體從事排滿倒清的運動,原來的「興中會」及改組後的「同盟會」,也不過是其中較大的團體而已。又據統計,自1894到1911年之間,發動的革命起義事件計有29次之多。國民黨歷史課本所吹噓的「國父領導革命,經過十次失敗,百折不撓,最後終於推翻滿清」,顯然不把其他19次的革命放在眼裡。況且1911年的武昌之役是「共進會」與湖北新軍革命團體「文學社」共同策劃的,事發時,孫文並不知情,當時他人在美國丹佛市,從報上才知道中國有武昌革命發生。所以,中華民國的出現,是投入相當多的人力、心力的。把整個開國功勳,歸於孫文一人,顯然不合情理。
更何況,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是在日本的殖民統治下,並沒有參加中華民國的建國(少數台人如翁俊明等參與其中,是零星的個人行為)。直到1945年後,台灣才被中華民國接管,不幸一年四個月,因為適應不良而爆發二二八事件;1949年,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扛著「中華民國」的招牌,來到這個沒有參與中華民國建國過程的台灣。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14。
中華民國憲法,不是台灣憲法。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產生的過程,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真是微乎其微。在這部憲法醞釀的過程中,台灣大部分的時期都不在場,不但1936年的〈五五憲章〉中有關領土的規定,不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而且國大代表選舉法中,也沒有台灣的代表。直到《中華民國憲法》即將成形的最後一刻,台灣才有17名制憲國大代表匆匆趕赴南京參加會議。但是這些代表因為是「撿戲尾」的份,簡直插不上嘴。就好像是在喜宴中,最後一道菜都上完才到場的客人,沒吃到什麼,也算是有參加喜宴了。
更遺憾的是,這17名台灣的代表,在開完會回來的兩個多月後,台灣爆發二二八事件,其中的兩名國大代表張七郎、林連宗,不幸死在「祖國」的槍下,另外一名代表顏欽賢,也名列「首謀叛亂」的通緝犯名單中,飽受牢災。台灣的制憲國代竟遭此待遇,則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似乎就更令人難以理解了。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18 。
台灣的民主轉型,缺乏轉型正義,仍是換湯不換藥。
2012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慶祝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其實以上三個「中華民國」(如上圖示),都不到百年,原本的中華民國,只有38年即結束,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歷史上的定位,可以說是一個由中國流亡到台灣、殖民統治台灣、在台灣「借殼上市」的流亡政權。直到1996年台灣舉行總統民選,殘存的中華民國已漸被台灣的民選政權取代,但是舊體制、舊思維、舊國號,仍延續使用。台灣只剩下法理上的制憲、正名,取得國際承認,便可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
李筱峰,《台灣史101問》(台北市:玉山社,2013),頁321。
(未完待續,撰於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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