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source: 民報)
/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6-04-10
張燦鍙的判決千古奇冤 誰看了都吞不下這口氣,若遭不白之冤,理當奮起捍衛自身名譽。
張燦鍙原在美國為台獨運動猛將,在萊斯大學讀書時,因為成績優秀曾領有獎學金每月一五O美元。這個數目對當時美國南部大學校園的學生而言,是筆不小的津貼, 可以使生活過得很舒適。可是,張燦鍙接到一位朋友的訊息。知道他在日本的求學生活很困頓,家裡無法寄錢補貼,又沒有獎助金。於是,張燦鍙便將一五O美元的 獎學金撥出五O美元,每月寄到日本資助這位朋友,三年半如一日,一直到他完成學業。
後來,這位朋友學成歸國,在台灣做起生意賺了大錢,成為非常富有的商人。但是他一直不敢與張燦鍙聯絡(知道張在從事台獨運動),他以為張燦鍙拿到博士學位後,生活應當舒適富裕,就放心賺錢不去想張燦鍙了。
直到一九七五年左右,這位朋友到美國洽談生意悄悄打聽到張燦鍙的下落,偷偷去拜訪他。當他看到張燦鍙開著一部平民車、租房子住,生活過得十分簡樸時,不禁悲從中來,在張的面前泫然 落淚。後來,這位朋友堅持要送張燦鎣一棟房子,但是張燦鍙婉拒了,而勸他把這筆錢捐給更需要資助的台獨聯盟。
返國即膺選為台南市長,不幸,竟因既成道路補償案等被捕入獄,舉國譁然。張市長未圖一分錢,未貪一文錢,竟遭貪汙臭名纏身,知者當然深知張市長之清白,無待 平反。然而,不知情者卻會因法院的判決,對張市長人格產生懷疑。筆者李慶雄於張市長申請再審的最末期間,介入張市長冤案訴訟,願以中立之立場試作評論,就教各位先進。
張市長案有兩次徵收過程,第一次在民國87年、第二次在88年,簡單介紹兩次徵收補償的過程。
民國87年徵收補償案,該年台南市政府預計徵收補償既成道路共14件,於年初,即由土木課編列預算,徵收預算於87.4.23由市政府送交台南市議會審查。市議會於當年6月5日通過,土木課即分頭編列地號,並於當年12月送省政府審查,省府於18日通過,市府於23日公告地號,27日開始發放補償金。
在這14件徵收案中,包含訟爭之安南區安中段3-37號地段地段,原來該地在日治時代即為既成道路,72年台南市政府再次拓寬路面,地主唐彩雲盡失土地而未受分文補償,乃向當時之議長黃郁文請求轉請市府徵收補償。
事實上,係唐小姐請託議長轉請市府辦理徵收,市議會於6月5日通過預算,市政府著手編列地號,唐小姐請託徵收土地確定列入補償,事為議會主秘尤泰盛知悉,轉告議長,讓議長萌生歹念,乘唐小姐不知預算已編,乃於10月間集資以公告地價三成之低價買受,並移轉登記完畢,使議長一夥人以地價三成購得,獲得極大暴利。
民國88年徵收補償案,台南市政府審視財政略有好轉,即於88年初再編列預算徵收道路用地,並於88年4月送交議會審議,此次共徵收24件。這24件中含訟爭前開3-37號土地,原來前此3-37號,尚有部分土地未為徵收,市長或想畢其功於一役,並辦徵收補償6千萬。議長食髓知味,即與其女友於88年四月至六月間開始低價收購,當然市長及市府土木課的人也蒙在鼓裡。四月初,議長即要求市府告知概算,知道3-37號市府概算僅有6千萬,再要求市府增至2億2千萬,以使其女友集團獲得更多暴利。
未違法令,有罪理由,千古奇文
在刑法圖利修正後,圖利罪要成案必須符合三要件,第一必須違背法令、第二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第三獲得利益者。本案確實有議長黃郁文利用市政府不知情之下,而獲得不法利益。而市長編列既成道路補償,沒有違反法令,自己沒有獲得利益,也沒有讓國庫產生損失。
法院曾去函內政部,詢問說市府如此裁量,特別集中一處,是否有濫用自由裁量權,內政部回函說市府沒有違法,回函附在卷內。但法院不信,卻自 言自語,自創違法事由。「形式上須符合憲法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實質上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徵收補償原則等『實質法治國原則』行政方屬正當,如果脫逸上開原則,則屬違法,法院有權介入調查有無濫用自由裁量權,如 有濫用情事即應論罪云云」。這是台南地院法官判決之依據,其後,台南高分院、最高法院一路抄到底,奇文奇文,千古奇文,真是不知所云。
台南市有10萬筆以上既成道路用地,市政府花一百年也沒辦法做到全部補償,只能選擇為之。若是這個理由成立,以後任何地方政府都不敢編列既成道路徵收補償預算,因為不管如何選擇,都會被法院以濫用自由裁量權羅織入罪。
本案兩次徵收共計38件,強調此數據,意在說明市長在徵收補償道路用地非常廣泛,完全沒有針對性,也沒有獨厚特定人。張市長在徵收案只是單純受理議長轉陳之選民服務,完全不知情,議長利用資訊不對稱,低價購買獲取暴利,黃郁文該被判刑、該被關入監牢。議長是在徵收案之行政程序確定快走完之10月,才興起賤價買地,台南高分院原判決卻指市長於4月間即萌生圖利議長之意,對照之下,判決書簡直是胡說八道。
換你為張燦鍙,遭此不白之冤,誰也吞不下這口氣,奮起捍衛自身名譽,筆者認為只有在中華民國這種司法體制才會出現這種千古冤案,但要平反是難了。
依個人所知,由美國來台為官的台獨高级知識份子,太相信ROC的憲政,對KMT黑暗面,皆無所悉,也以為台灣己經是正常的法治國家,因此就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現象,A錢的人因熟悉慣竊程序,反而沒事,反而是清官擋人財路,中箭下馬,成為階下囚。
張燦鍙原在美國為台獨運動猛將,在萊斯大學讀書時,因為成績優秀曾領有獎學金每月一五O美元。這個數目對當時美國南部大學校園的學生而言,是筆不小的津貼, 可以使生活過得很舒適。可是,張燦鍙接到一位朋友的訊息。知道他在日本的求學生活很困頓,家裡無法寄錢補貼,又沒有獎助金。於是,張燦鍙便將一五O美元的 獎學金撥出五O美元,每月寄到日本資助這位朋友,三年半如一日,一直到他完成學業。
後來,這位朋友學成歸國,在台灣做起生意賺了大錢,成為非常富有的商人。但是他一直不敢與張燦鍙聯絡(知道張在從事台獨運動),他以為張燦鍙拿到博士學位後,生活應當舒適富裕,就放心賺錢不去想張燦鍙了。
直到一九七五年左右,這位朋友到美國洽談生意悄悄打聽到張燦鍙的下落,偷偷去拜訪他。當他看到張燦鍙開著一部平民車、租房子住,生活過得十分簡樸時,不禁悲從中來,在張的面前泫然 落淚。後來,這位朋友堅持要送張燦鎣一棟房子,但是張燦鍙婉拒了,而勸他把這筆錢捐給更需要資助的台獨聯盟。
返國即膺選為台南市長,不幸,竟因既成道路補償案等被捕入獄,舉國譁然。張市長未圖一分錢,未貪一文錢,竟遭貪汙臭名纏身,知者當然深知張市長之清白,無待 平反。然而,不知情者卻會因法院的判決,對張市長人格產生懷疑。筆者李慶雄於張市長申請再審的最末期間,介入張市長冤案訴訟,願以中立之立場試作評論,就教各位先進。
張市長案有兩次徵收過程,第一次在民國87年、第二次在88年,簡單介紹兩次徵收補償的過程。
民國87年徵收補償案,該年台南市政府預計徵收補償既成道路共14件,於年初,即由土木課編列預算,徵收預算於87.4.23由市政府送交台南市議會審查。市議會於當年6月5日通過,土木課即分頭編列地號,並於當年12月送省政府審查,省府於18日通過,市府於23日公告地號,27日開始發放補償金。
在這14件徵收案中,包含訟爭之安南區安中段3-37號地段地段,原來該地在日治時代即為既成道路,72年台南市政府再次拓寬路面,地主唐彩雲盡失土地而未受分文補償,乃向當時之議長黃郁文請求轉請市府徵收補償。
事實上,係唐小姐請託議長轉請市府辦理徵收,市議會於6月5日通過預算,市政府著手編列地號,唐小姐請託徵收土地確定列入補償,事為議會主秘尤泰盛知悉,轉告議長,讓議長萌生歹念,乘唐小姐不知預算已編,乃於10月間集資以公告地價三成之低價買受,並移轉登記完畢,使議長一夥人以地價三成購得,獲得極大暴利。
民國88年徵收補償案,台南市政府審視財政略有好轉,即於88年初再編列預算徵收道路用地,並於88年4月送交議會審議,此次共徵收24件。這24件中含訟爭前開3-37號土地,原來前此3-37號,尚有部分土地未為徵收,市長或想畢其功於一役,並辦徵收補償6千萬。議長食髓知味,即與其女友於88年四月至六月間開始低價收購,當然市長及市府土木課的人也蒙在鼓裡。四月初,議長即要求市府告知概算,知道3-37號市府概算僅有6千萬,再要求市府增至2億2千萬,以使其女友集團獲得更多暴利。
未違法令,有罪理由,千古奇文
在刑法圖利修正後,圖利罪要成案必須符合三要件,第一必須違背法令、第二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第三獲得利益者。本案確實有議長黃郁文利用市政府不知情之下,而獲得不法利益。而市長編列既成道路補償,沒有違反法令,自己沒有獲得利益,也沒有讓國庫產生損失。
法院曾去函內政部,詢問說市府如此裁量,特別集中一處,是否有濫用自由裁量權,內政部回函說市府沒有違法,回函附在卷內。但法院不信,卻自 言自語,自創違法事由。「形式上須符合憲法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實質上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徵收補償原則等『實質法治國原則』行政方屬正當,如果脫逸上開原則,則屬違法,法院有權介入調查有無濫用自由裁量權,如 有濫用情事即應論罪云云」。這是台南地院法官判決之依據,其後,台南高分院、最高法院一路抄到底,奇文奇文,千古奇文,真是不知所云。
台南市有10萬筆以上既成道路用地,市政府花一百年也沒辦法做到全部補償,只能選擇為之。若是這個理由成立,以後任何地方政府都不敢編列既成道路徵收補償預算,因為不管如何選擇,都會被法院以濫用自由裁量權羅織入罪。
本案兩次徵收共計38件,強調此數據,意在說明市長在徵收補償道路用地非常廣泛,完全沒有針對性,也沒有獨厚特定人。張市長在徵收案只是單純受理議長轉陳之選民服務,完全不知情,議長利用資訊不對稱,低價購買獲取暴利,黃郁文該被判刑、該被關入監牢。議長是在徵收案之行政程序確定快走完之10月,才興起賤價買地,台南高分院原判決卻指市長於4月間即萌生圖利議長之意,對照之下,判決書簡直是胡說八道。
換你為張燦鍙,遭此不白之冤,誰也吞不下這口氣,奮起捍衛自身名譽,筆者認為只有在中華民國這種司法體制才會出現這種千古冤案,但要平反是難了。
依個人所知,由美國來台為官的台獨高级知識份子,太相信ROC的憲政,對KMT黑暗面,皆無所悉,也以為台灣己經是正常的法治國家,因此就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現象,A錢的人因熟悉慣竊程序,反而沒事,反而是清官擋人財路,中箭下馬,成為階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