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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傳說暴政馬英九透過中國,暗自引進了一連的武警,專用於粗殘對付抗議群眾!
其目標是想針對台灣對中國有異議的特定團體,或其對助長台灣意識具象徵性的人物~
據說出手兇殘無比,其泯滅人性的程度絕非一般人可想像,每每出手絕對血濺八方!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先來解釋一下本條項的意思,警察行使職權時,可區分為「身穿制服」與「非身穿制服」二種情形,首先,因為警察制服左上臂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所以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制服本身就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在非身穿制服的情形下,因為證件上(警察證或刑警證)都會印有服務單位和編號,所以「出示證件的動作亦有揭露警察編號的功能」。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但未揭露警察編號,尚未達到本條項「表明身分」的程度。身穿便服,但戴著一頂警帽或套上一件刑警背心,這些情形,一樣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
/ 洪偉勝 2014/03/25
除了「黑衣人」,我實在想不出任何可以更精確描述他們的用語。他們一身黑衣黑褲,頭戴黑色頭盔,看似一身警用裝備,但我們在他們身上找不到任何警徽、編號或其他標識足以識別他們是否為警察,屬於哪一單位,遑論在這一身盔甲之下的究竟何人。看到的只是他們列隊站在制服警察之前,在前夜對手無寸鐵的抗議學生及群眾揮舞棍棒盾牌。
我不願相信他們是警察。我國就警察服制有嚴格法律規定,而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這除了是讓人民明確知道自己正在面對國家權力之外,也是讓執法者有必須依法執法,否則隨時可能面臨究責的自知。《集會遊行法》針對妨礙身分辨識之化裝遊行得予特別限制,其原因無非是倘若在集體行動下的個人得以匿名,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與負責程度將大幅降低,脫法風險也隨之激增。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警察的集體執法。如果我們容許戴著頭盔的警察以卸下或遮蔽臂章、識別編號的方式妨礙辨識,增加其匿名性,集體執法時的風險自然也隨之升高,造成遺憾只是遲早。我們甚至可以說,在主事者讓這群人戴上裝備、手持棍棒盾牌卻同時卸下所有足以識別的標織之時,當下幾已有了至少是傷害的決意,更不幸的是,從前晚現場流傳出來的影像來看,只怕還不僅於此。如果沒了這層不可識別性,他們是否還敢如此恣意妄為?
全身黑的鎮暴警察卻難以辯識。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我寧願相信他們是警察。要求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穿著或配戴特定服制以供識別,保護的不只是單純的一般民眾而已,也在保護執行勤務的警察。在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相對人倘有所抗拒,可能面臨刑法妨礙公務的追究。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未供識別時,人民得拒絕之。此種情形,當人民以與執法強度相對應、合比例的手段拒絕執法時,執法人不再受到妨礙公務罪章的保護,自然也面臨的較高的執法風險。
前晚的這群黑衣人,充其量只能說是穿戴統一裝備的一群人,這些裝備、服制在沒了標幟與警徽之後,幾乎無異於坊間能取得的各式裝備,一般人即使刻意做相同穿戴,也不致涉犯冒用公務員服徽、官銜罪。萬一有心人弄了這樣一套制式裝備,混雜在其中,不管是針對警察或民眾攻擊,後果殊難想像。而縱或這是一般民眾難以取得的服裝與制式裝備,假若這黑衣之下包覆的如果根本不是警察,是憲兵、是軍人,是其他依法根本不該用來對付平民的國家武力,甚至是公安、武警,日後又如何有了解真相、追究責任的可能性?
在魏揚一干學生在檢審前走過一回之後,我們竟然連最基本的這群黑衣人究竟是誰,屬何單位都還不能確知,更不用說對其中違法逞兇的人究責。台灣社會不能允許一群欠缺究責可能性的人衝在警察前排行使武力。須知,當這群人卸下警用標章、去除個人識別,任意揮舞棍棒、踐踏學生、人民時,他們踐踏的不單單是血肉之軀而已,也是作為警察的法定義務與尊嚴,更是台灣的法治與人權。我們有權要求政府就此事給個交代,同時保證此事不再發生。
英國愛丁堡大學博士候選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