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心怡以ICDHRT的名義,為「吳泰安案」在香港召開記者會(1979/6/7)
圖片來源:引自《從梅心怡(Lynn Miles)往來書信看1970年代人權救援與台灣民主化》
/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2016-02-19
從「國際特赦組織」到創立「台灣人權擁護國際委員會」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由英國的潘納森(Peter Benenson)律師於1961創立,強調國際性的保護人權,各國小組將政治犯的消息回報給國際秘書處,經審議認定為組織的「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再指定小組救援。組織成員不得以國際特赦組織的名義行動,需表明個人身分,並得同時採納民主、共產、第三世界國家各一名政治犯,以符合行事中立原則。梅心怡即是該組織的日本關西支部成員之一,訊息通訊管道為三宅清子──梅心怡──國際特赦組織。這條傳遞訊息的線路,在1976年因三宅清子身分曝光而中斷,在1977年改由艾琳達扮演在台灣蒐集傳遞資料的角色。
(關於三宅清子身分曝光一事,她在〈我能為他們做什麼〉文章的詳述,能從中看出當時的驚險過程:
不過到後來,我的救援行動因某家族的密告,及協助我的一位美國女性朋友莽撞未經考慮的行動,而被國民黨當局查知。有個特務假借願意協助人權救援而接近我,半夜我家遭到憲兵、便衣闖入、搜查;也曾為辦理延長簽證到外事警察處,卻被留置在地下室,並強迫我更改國籍為中華民國等。連我和政治犯的家族見面、電話聯絡所用的暗號等諸如此類的事,也都為當局所知悉。
我擔心如果被捕,將牽連許多協助我的人,向海外傳達政治犯訊息的管道也將中斷,還有保護幼女生命的義務等,經再三考量,我決定在1976年搬回日本。回國前,審慎選定我的繼任人,也慎重決定往後的聯絡方法。)
與國際特赦組織由於行事風格與步調不同,梅心怡於1975年自行成立「台灣人權擁護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fense of Human Right on Taiwan,簡稱ICDHRT),主因有兩點:
梅心怡接到台灣的政治案件消息後,第一時間向國際傳遞訊息,要求國際特赦組織派員來台調查,目的在發揮即刻救援的時效性,另一方面也告誡國民黨政府,國際的人權組織正注意此政治案件。以謝聰敏的案例而言,他在獄中健康惡化卻不得保外就醫(因1971年被國民黨羅織牽涉爆炸案而被捕),國際特赦組織礙於謝聰敏被捕理由與暴力犯罪有關,不符合良心犯的救援規定,只能關切。對於救人分秒必爭的梅心怡與三宅清子而言,國際特赦組織自訂的行政程序,其實已失去救援的黃金時間。
再者是國際特赦組織在發起任務前會先行文當地政府,要求配合調查,此舉反而給執政當局準備時間,造成組織代表到訪時被帶到不相關的他處,而無法取得第一手資訊(比如日裔美籍的關西小組成員Jack Hasegawa於1973年10月代表國際特赦組織來台觀察「謝聰敏案」就是一例)。反倒是經由梅心怡提供的名單,實際與政治犯家屬聯繫,才能獲取重要的一手消息。也顯示梅心怡等人的地下救援網路存在的必要性。
成立ICDHRT後,與國際特赦組織仍會互相合作,只是改以ICDHRT的名義速行人權工作,例如1975年公開蘇東啟健康狀況的記者會,即是以此名稱進行救援。1977年前後,ICDHRT成為台灣消息流通最迅速的國際組織,而為了保護冒險到台灣蒐集政治犯資料的特派員身分,梅心怡是ICDHRT唯一的對外代表,他是傳遞台灣政治犯消息的重要媒介,透過地下救援網絡把消息傳到世界各地的人權組織,也自己發行通訊搶先公布消息以爭取救援的黃金時刻。完全以梅心怡等人認為的步調與積極性在進行救援工作。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由英國的潘納森(Peter Benenson)律師於1961創立,強調國際性的保護人權,各國小組將政治犯的消息回報給國際秘書處,經審議認定為組織的「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再指定小組救援。組織成員不得以國際特赦組織的名義行動,需表明個人身分,並得同時採納民主、共產、第三世界國家各一名政治犯,以符合行事中立原則。梅心怡即是該組織的日本關西支部成員之一,訊息通訊管道為三宅清子──梅心怡──國際特赦組織。這條傳遞訊息的線路,在1976年因三宅清子身分曝光而中斷,在1977年改由艾琳達扮演在台灣蒐集傳遞資料的角色。
(關於三宅清子身分曝光一事,她在〈我能為他們做什麼〉文章的詳述,能從中看出當時的驚險過程:
不過到後來,我的救援行動因某家族的密告,及協助我的一位美國女性朋友莽撞未經考慮的行動,而被國民黨當局查知。有個特務假借願意協助人權救援而接近我,半夜我家遭到憲兵、便衣闖入、搜查;也曾為辦理延長簽證到外事警察處,卻被留置在地下室,並強迫我更改國籍為中華民國等。連我和政治犯的家族見面、電話聯絡所用的暗號等諸如此類的事,也都為當局所知悉。
我擔心如果被捕,將牽連許多協助我的人,向海外傳達政治犯訊息的管道也將中斷,還有保護幼女生命的義務等,經再三考量,我決定在1976年搬回日本。回國前,審慎選定我的繼任人,也慎重決定往後的聯絡方法。)
與國際特赦組織由於行事風格與步調不同,梅心怡於1975年自行成立「台灣人權擁護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fense of Human Right on Taiwan,簡稱ICDHRT),主因有兩點:
梅心怡接到台灣的政治案件消息後,第一時間向國際傳遞訊息,要求國際特赦組織派員來台調查,目的在發揮即刻救援的時效性,另一方面也告誡國民黨政府,國際的人權組織正注意此政治案件。以謝聰敏的案例而言,他在獄中健康惡化卻不得保外就醫(因1971年被國民黨羅織牽涉爆炸案而被捕),國際特赦組織礙於謝聰敏被捕理由與暴力犯罪有關,不符合良心犯的救援規定,只能關切。對於救人分秒必爭的梅心怡與三宅清子而言,國際特赦組織自訂的行政程序,其實已失去救援的黃金時間。
再者是國際特赦組織在發起任務前會先行文當地政府,要求配合調查,此舉反而給執政當局準備時間,造成組織代表到訪時被帶到不相關的他處,而無法取得第一手資訊(比如日裔美籍的關西小組成員Jack Hasegawa於1973年10月代表國際特赦組織來台觀察「謝聰敏案」就是一例)。反倒是經由梅心怡提供的名單,實際與政治犯家屬聯繫,才能獲取重要的一手消息。也顯示梅心怡等人的地下救援網路存在的必要性。
成立ICDHRT後,與國際特赦組織仍會互相合作,只是改以ICDHRT的名義速行人權工作,例如1975年公開蘇東啟健康狀況的記者會,即是以此名稱進行救援。1977年前後,ICDHRT成為台灣消息流通最迅速的國際組織,而為了保護冒險到台灣蒐集政治犯資料的特派員身分,梅心怡是ICDHRT唯一的對外代表,他是傳遞台灣政治犯消息的重要媒介,透過地下救援網絡把消息傳到世界各地的人權組織,也自己發行通訊搶先公布消息以爭取救援的黃金時刻。完全以梅心怡等人認為的步調與積極性在進行救援工作。
(未完待續,撰於2015/7/10,2016/1/1/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