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7

選擇性辦高捷案

高捷案數十位官員被起訴,總統競選期間,國民黨不斷播出「分身都謝了,那本尊呢?」的廣告,以此打擊謝長廷的執政團隊,造成謝執政貪污印象。以下的兩則新聞使我想起漢堡大整理出的高捷案相關判決,再次貼出,有無選擇性辦案?無須多做辯駁!

誰誇大不實?

■ 林逸風

檢察總長陳聰明遭指控於高捷案中指示選擇性辦案,法務部長王清峰責成專案小組調查結果,認為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誇大不實。

蔡國禎為何要說謊?他又為何敢大膽誣陷長官?這真的是王部長絕對秉持「不掩飾、不包庇、不護短」原則下的調查結果嗎?對這喧騰一時的案件,其關鍵應在到底「有無不該起訴,卻硬拗起訴」,或是「選擇性辦案」?王清峰部長在立法院的信誓旦旦,這樣的處理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從法院的審判結果不辯自明,相信人人都可看到檢察官玩法、濫權起訴,迫害人權、蔑視法律尊嚴的事件不是空穴來風。筆者認為這才是現今整個檢察體系的問題關鍵,希望王部長不要再雷聲大、雨點小,做點成績向人民交代吧!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高捷案選擇性辦案?法部以查無實據結案

〔記者楊國文、鮑建信/綜合報導〕高捷案扯出檢察總長被指控選擇性辦案或濫權起訴疑雲,法務部經過兩週的行政調查,昨晚召開記者會公佈調查報告,經約談檢察總長陳聰明在內的高捷案專案小組二十人、六十四次專案會議紀錄等人、物證,陳聰明雖曾表示「泰勞滋擾案,建議找幾個有較明確攻擊行為者起訴」,但未指示「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的話,全案以查無實據結案。

檢察官蔡國禎 恐遭行政處分

但在二審法院論告時,指控「高捷案有很多選擇性辦案」等說法的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就難逃行政處分,法務部調查認定他違反檢察官相關規定,誇大不實、以偏概全,引發社會誤會,誠屬不當,將函請高雄高分檢對他進行議處。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昨晚獲悉法務部的調查報告內容後,僅簡單表示不予回應。

有關法務部何以未讓蔡國禎檢察官和被指控的檢察總長陳聰明對質,查明何人說謊,法務部常次吳陳鐶表示,蔡國禎並未參加高捷案專案會議,與陳聰明無直接接觸,故僅於上週五約談陳,兩人無對質必要。

高捷案起訴的辦案正確性!
/漢堡
.....黃次長(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一席話,我花了點時間查了一下高捷案的相關判決,果然如我早先所說,從判決認定的事實看來,什麼民進黨政府貪污腐敗、中飽私囊,府院高層侵吞百姓稅金blahblah,完全是鬼扯....

整理了一下到目前為止的審理進度。以下所有案件,一審都是高雄地方法院,二審和更審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審是最高法院(謎之音:要不然還有哪裡?)。

高雄市勞工局官員部分
被告方來進、郭耿華
一審 94年度矚訴字第7號 均無罪。
二審 95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三審 96年度台上字5235號 發回高分院更審
*目前在高分院更一審審理中

行政院勞委會官員部分
被告廖為仁、劉興臺、林祐生、洪一男
一審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均無罪。
二審 95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三審 96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 發回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 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4號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不清楚檢察官是否上訴最高法院。

五人評決小組部分
一審 94年度矚重訴字第1、5號
鍾善藤、吳孟德收受賄賂有罪
陳建廷、張志榮、木川良二行賄有罪
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均無罪。
*上訴高院中

華磐公司部分
一審 94年度矚訴字第6號
王彩碧、嚴世華背信罪有罪(管理外勞不當致生損害於高捷公司、興建外勞宿舍時收取回扣)
王彩碧、嚴世華其他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陳哲男無罪。
*上訴高院中

高捷公共藝術設置標案弊案
被告周渝珠、陳敏賢、賴獻玉、許英雄、范陳柏、陳振榮
一審 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均無罪。
*不清楚是否上訴

從一審來看,起訴了22名被告,有2名官員、3名廠商有罪,另有2名廠商一部份罪名有罪一部份罪名無罪。

我不知道法務部計算定罪率的公式和標準如何。若我們單純以一審判決和被告人數計算的話,定罪率是7/22,差不多30%。
如果每個被告的罪名分開算的話(簡單的說明:如果被告A被起訴X、Y、Z三罪,主文也只會有一個無罪,也就是上面30%的算法;如果按起訴的各罪名來算,應該是三個無罪判決),定罪率更低;如果各審級的判決結果分開算的話,又更低。

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案子,每一件起訴都分矚訴字(社會矚目案件)、矚重訴字(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而調派了四十幾位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竟然是這樣不堪。一位偵查檢察官辦案偏頗、或被蒙蔽、或一時失察,也還算是人之常情可以諒解;四十餘位檢察官組成的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竟然只有30%甚或更低的辦案正確率?不是說全是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嗎?

http://moonformosa.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_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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